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14号,1994 1、17修订,发布时间 1989。05 05、生效时间,1989。06,01,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 医院 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 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 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