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 第14号,1994。1,17修订。发布时间,1989、05,05,生效时间,1989.06 01、有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五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 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自1989年6、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