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 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四 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 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第六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