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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第十七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必须迂移的工业企业应有步骤地向新区迁移、新建的工业企业应选择高新技术或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第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保留或预留市政公用设施,人防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小区 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传统商业街区.温泉地带。园林绿地等实行保护性控制.第十九条 旧区改建应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结合 保护屏山,于山、乌山 乌塔。白塔和重要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新区开发的各项城市规划指标应优于旧区改建,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第二十条,旧区改建应有计划地实行成片开发,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 增加绿化用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负责拆除规划要求拆除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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