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划的发给。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 选址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应在六个月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先规划、后出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位置.范围,使用性质。规划技术指标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以公布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受让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经批准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退出用地,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下列土地范围内建设 一,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四 各种危险地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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