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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 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太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 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指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三 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管。国土。房产、市政。财政。园林,水务。文化广播,宗教.民政.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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