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三.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 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扩建,维修或者拆除保护类建筑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