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三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第八条.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 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三 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 职称等,四,单位章程,五,注册资金数额.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 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境外 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 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 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 收回岗位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四 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