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 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 三、出卖 转借 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五 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一 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二 涂改 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 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