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 科学合理 集约、节约用地 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四 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 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