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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蓝线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 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三 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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