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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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