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 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 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 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 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 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第二十八条.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村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