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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 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 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 建设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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