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企业经营 保障安全 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 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 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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