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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依法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及安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含内部用水管,直接装泵抽水、第十八条。高层建筑,住宅小区或对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水箱等二次给水系统间接抽水加压,二次给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证持续稳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经市水务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水务局报告、第二十条,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 办理有关接装手续 并签订供用水合同,禁止盗用或者私自转供 转售城市供水.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由市水务局提出.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二条.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水费可按上月实用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四条,用户需要更名 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实际用水单位或个人按用水量交纳水费,用户停止或恢复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市政.园林,绿化 环卫 消防等公共用水应按规定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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