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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六条、市水务局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前的供水设施.含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总水表后的用水管道 水表井和闸门等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按设计规范和标准对责任段内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用户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养护维修。第二十九条、城市消防栓和单位消防闸门应当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拆 改或占压消防井.因消防原因开封启用城市消防栓或专用消防闸门的,应在开启后3日内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登记加封的有关手续.城市消防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专用消防闸门由单位负责维护,第三十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占压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筑,挖掘 打桩.爆破、植树,灌溉和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市水务局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绞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三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线的维修,抢修及管线巡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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