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 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 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用地 道路.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 4,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 河道 高压走廊等要素、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 放线作业中止 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 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 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 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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