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专家资格.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参加评标时,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的言论,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评标,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六 按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络方式等评标专家 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七、及时制止评标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反映 八.主动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