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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责令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一 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或不认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敷衍了事、技术评审时,对未得标准分的分项。不写明扣分原因或应付推脱的 二、在评标发生争议时、不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发表评审意见 或在评标过程中 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 带有岐视性或倾向性.引导性的言论的。三,应主动回避未回避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五,在评标现场 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不听从监督人员劝阻的,六.一年内评标三次迟到40分钟以上的。七。干扰他人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或导致评标失败的 对有前款行为或招投标中产生投诉的评标专家.由所在设区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约谈,约谈的内容应针对该专家表现并结合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及评标专家岗位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予以公告、一,不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意见显失公允 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五 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六,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八、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九、一年内两次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或整改不合格的。十,年度总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十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其它情况、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第二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二.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不得参与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三十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需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后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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