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森林消防队伍的保障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将本辖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上级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适当给予补助。第十二条,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消防队伍按照谁管辖。谁管理 谁保障的原则组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组建森林消防志愿者队伍,第十三条,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有偿扑火机制,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条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第十四条,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负责给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伍或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二 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调度、出色完成任务的、三,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四、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团结协作 使森林资源避免重大损失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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