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规划。二.组织审查各县,市、区 城镇体系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三 组织协调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四,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五 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六,组织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七 协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 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每届任期五年,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嘉兴市城市规划专家组 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 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 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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