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嘉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 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 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 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 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 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 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十五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强调市民参与,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十七条.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嘉兴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属机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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