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 1999 07.10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 土地、城建。交通、水利 电力 电信,广电,卫生 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 电信 交通.卫生、粮食 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 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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