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 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 电力 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 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 电信 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 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 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 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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