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 报省发改.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 也可以作为住宅用地招、拍 挂的条件。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开发建设中按15。比例配建,实行配建的要用合同方式约定配套建设的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普通的装修与室外景观环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 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第十九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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