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第五条,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 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燃气工程 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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