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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和规范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潇河沿岸景区、乌金山景区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其它各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设计时 应遵循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各项城市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绘制的地形图和管网资料图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测绘.规划和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六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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