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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交通第五十五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确定的城市道路功能分级 道路断面形式和交通组织方式以及各项交通设施的配置.满足,晋中市城区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各项功能规划要求.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满足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对交通标线,标志应当统一.规范,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设置.并满足交通组织和城市景观要求.第五十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的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各类设施及标志。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商业区和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路。行人集中的过街路段应当设置人行通道.并与地上或地下建筑景观相协调、在出入口应当留足人流疏散用地 第五十九条 城市桥梁应当满足城市道路规划和河道泄洪要求,桥梁横断面要尽量保持与城市道路断面相一致,并考虑市政管线的设置、第六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在规划道路红线42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 具体技术指标要符合道路设计规范要求,对已有道路交叉口要逐步进行渠化措施的改造。保障交通车流的及时疏解.缓解交通压力,第六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应当充分预留城市立交发展用地 新建,改建城市立交,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跨越住宅区上空时。应当采取合理的交通噪声防治措施.达到城市环境噪声标准要求 第六十二条.城市公交车站应当统一规划布置 并按照以下要求设置、一、市区公交车站站距一般为500米.800米、市中心地段采用下限,城市边缘区域使用上限.上下行站点应当在同路段道路平面上错开布置 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城市公交车站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港湾车道宽度为3米。直线段长度不小于30米 三,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点一般设在驶出交叉口前方,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算起不小于50米,第六十三条,在商业繁华区域,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 文化中心.体育场馆.火车,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车专用车。道 场、第六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配建停车指标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按照表六。建筑物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控制表、规定执行,并且配建的停车场.库 应当在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停车设施包括室外停车场,室内地下停车库和机械升降式停车位,第六十五条,对规划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要逐步实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机制.作为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具体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第六十六条.建设项目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项目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布置、二、城市快速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交通性主干道上应适当控制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三。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安全及视距的要求。且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不应小于70米.距公园,学校 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 坡道起点等不小于50米,四。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宽度最小不小于5米.最大不大于12米 有特殊规定的出入口根据建筑要求由规划部门确定,五,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数量应按照50个车位及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 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六、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按照右转出入组织交通。出入口对应的道路车行道绿化隔离带上原则上不宜开口 确需开设的 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第二章,城市公用管线设施第六十七条,城市道路内的各类管线和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第六十八条,以下工程建设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一、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二,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米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的建筑。三.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道路上设置长度500米以上的市政公用管线,四、其他按照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管线综合的建设项目。第六十九条 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确定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目标、第七十条、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采用下列规定处理。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第七十一条。城市公用管线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管线的建设规模,并预留管线长远发展的管网需求、避免道路的重复开挖。第七十二条.道路两侧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埋,设市政公用管线、其配套设施,变电箱,调压站,热力站等 布置在用地内。不得临街建设.压占道路人行道及绿化带的各类管线设施 变压器、接线箱,控制柜等,应尽量布置在地下,如必须设置在地面上的 应当保证人行的正常通行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其压占人行道的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三分之一,第七十三条、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各种管线、应当与道路平行敷设 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综合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检查井盖不得高出路面.以保证行人安全通行、道路规划红线宽度超过42米的城市主干道。管线可以在道路双侧布置。第七十四条 在下列路段建设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二,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处,四、需要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水雨水排水管线。第七十五条,横穿城市道路敷设管线时,应采取非开挖施工工艺进行穿越,如不能采取非开挖施工时 应保证城市道路的通行安全,并对开挖路面按照标准要求及时进行恢复,第七十六条、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源涡,鸣谦等地下水源地应当按照规定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在给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按照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的规定、并逐步取消自备井设施,城市配水管网要根据道路建设情况及时扩大管网的敷设范围,并逐步形成环状布局的城市配水管网系统,水厂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并预留长远发展用地.水厂厂区及泵站周围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第七十七条。城市规划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雨 污分流制、城市污水要采取集中处理的原则。雨水排放要采取综合利用的原则。按照分区排放系统逐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综合体系.雨水管网系统的设计要按照相关规范并结合城市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中要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排放应当先自行处理并达到排放要求后 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城市应建立中水回用系统,保障污水的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化粪池、生化处理设施,不得在临城市干道设置,如必须设置的.必须退后城市道路红线或绿线3米外建设,第七十八条。城市变电站的选址应当接近负荷中心 变电站的出线和与有关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埋地敷设.10KV以上电力线路,规划部门可根据城市景观,城市地段等要求。结合电力规范确定架空或埋地敷设方式、配电设施在城市中心。住宅小区以及重要地段等区域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在建筑内或利用地下室设置配电所、开闭所等设施,第七十九条 建设通讯和广播电视管线应当同沟敷设。现有道路内的架空线路应逐步入地,各通讯部门的管道建设应采用联建方式.第八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热电厂作为城市热源厂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逐步取消燃煤锅炉供热方式 提高热电集中供热的覆盖率,城市供热管网要按照供热专业规划建设、并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城市主干道上原则只允许建设热力一次管网 次干道 支路上建设二次管网.第八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站,瓶装供应站等选址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设置在城市道路行车道下,进入城市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的高压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置在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内、且绿化带的宽度不小于15米,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不得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敷设、燃气调压站不宜设在城市道路临街面上、宜建在住宅区内。按照区域设置 并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二条,工程管线在埋设前,必须作竣工测量 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八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编制城市各项规划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内容 第八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 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技术水平相结合。并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第八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地下空间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 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规划设计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核后批准实施.第八十七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可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利用,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 需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十八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 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并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维修.要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保持正常状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要采取安全可行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水灾 火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第九十条.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 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进行管理.并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第四章。城市环卫设施第九十一条。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卫专业规划实施 环卫设施要纳入到城市各层次的规划中.确保环卫设施按规划落实。第九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公共厕所的设置.一,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二,车站,体育场,馆、及专业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 三.大型购物中心,文化娱乐等人口集中设施按10.20平方米、千人 四.城市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每座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 五,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住区为300、500米、第九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点规划 应当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并且不影响城市卫生和环境景观要求,符合下列规定.一。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的非临街位置、二,废物箱的设置间隔 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 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第九十四条.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应当按照服务范围和处理方式确定建设规模.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由规划部门具体确定.第九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位置选址时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处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选址规模应考虑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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