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第六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域园林绿化规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第六十三条、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在保证全市绿化体系绿地率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空间广泛种植常绿乔木.灌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绿地.一经发现、必须无条件退回。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占其建设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指标,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30 二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别墅区不低于45,三。工业区 商业区不低于30,四,旅游.度假、宾馆、疗养,医院,体育等场所不低于50、五.行政办公.学校、科研,文化娱乐用地不低于35,六.风景名胜区不低于65、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 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六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 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 支路6米至10米.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 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第六十八条.除滩涂 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第七十条 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 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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