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工程及环境艺术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物室外装修.广告、路牌,招牌.橱窗,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施工手续。第七十二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两个阶段 第七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踏勘、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业务会议讨论。审计方案设计,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审定的方案设计制作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需作初步设计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使用功能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面积或者红线内建筑物位置等内容的,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手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或者建筑面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调整 改正规划设计 第七十四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居住人口密度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红线和路口设置等,规划建筑设计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必须调整或者改正、第七十五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对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控制的审查状况实行检查监督.第七十六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平方公里的平均人口密度。必须控制在8000人以内,二.18层以上高层建筑应当退离城市道路建筑红线,留出足够的道路空间.建筑空间和城市空间.禁止在城市道路交叉路口四周环布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分布密度原则上控制在每平方公里2 3栋,三,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 独立式住宅低层15。联排式住宅低层20,2 居住建筑多层25.高层20、3。一般办公建筑多层25 高层20、4。金融,公寓式办公多层25、建筑、旅馆高层20,5,商业建筑多层35、高层25。6。工业建筑低层35.多层30。四 临街每块建设用地沿主干道面宽至少为80米.沿次干道面宽至少为60米.五、建筑间距控制指标.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 0倍。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至少为24米.六 新建的写字楼.酒店,宾馆 商场 市场等公共建筑应当配置足够的停车场 平均每8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停车位 居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以下的 应有一个车位.160平方米以上的.应有两个车位,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 增加一个车位、七。居住建筑登高面18米以上的 必须设置电梯 第七十七条。制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是经批准在本市注册或者在本市办理过资格认证和项目登记的单位,第七十八条、鼓励市内外高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本市的工程规划建筑设计任务 境外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工程规划建筑设计任务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必须遵守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所提出的各项规划要求。不得随意改变指标.第七十九条.大型或者重要的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筑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面积较大的单体建筑以及大型的立交桥梁等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实行招标管理制度,第八十条,村镇各项工程建设必须根据村镇规划。按照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在村镇自留用地范围内进行、并按统一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要求实施,第八十一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旧城改造。必须执行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决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旧城改造必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并做好补偿工作、旧城改造,非因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需要,只能就地改造,拆一建一 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旧城改造的容积率控制标准多层为1 1。3。高层不得超过1、1、8。其他指标控制按城市人口密度 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旧城改造过程中按规划要求需要拆除的旧建筑物。必须在新建筑开工前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 且在新建筑竣工前必须拆除.本条例施行前未拆除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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