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 防灾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临街与主,次干路平行布置的建筑 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倍,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一般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5倍 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3倍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接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其高度计算参数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其它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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