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 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 或.充满了水、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 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 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水利。水产 国土资源。规划 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 市.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