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第二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 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 居住证.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