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配租管理第二十六条 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市,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连续三次未获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安排配租,具体配租办法根据每次配租的房源和申请对象情况单独制定,第二十七条、政府统一管理外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租赁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左右、最高不超过7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配租面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可直接抵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三十条.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在商品房开发小区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该小区物业管理,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由承租人直接交纳。也可由单位代扣代交,第三十二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赁满一定年限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优先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得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建设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