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2003、40号,颁布时间 2003。04,14,生效时间,2003。05.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 一条龙、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 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 第四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计委,技术改造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建委,外商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并联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五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 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 的并行联合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并联审批范围的 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 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 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 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 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 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 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 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相关审批部门本着简化程序.勤政高效的原则。自行组织现场勘察,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现场勘察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联合勘察、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第九条。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 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 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 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第十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经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 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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