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 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 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 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发电.养殖 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 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实行统一调度 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 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 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 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 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