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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 项 第,二.项,第。三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 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维修养护经费,水费 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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