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 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 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 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 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 点 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 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 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