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九条。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凿自备井水源.已有的自备井水源要逐步封闭 对水温和水质特殊要求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部门审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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