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 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 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 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 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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