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 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分别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并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将依照 城乡规划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规划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