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 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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