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 盐城市实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第十七条、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 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三。层高 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 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 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阳台 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八,屋面及排水 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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