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盐都区,亭湖区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市区高速公路围合圈是指盐锡 盐徐,沈海三条高速公路围合的市区部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远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盐城市规划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民房是指市区居民在其宅基地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等.民房建设分为新建。改建 复建,维修,一、新建、指在新宅基或原有宅基空地上新建设房屋 二、改建、指在现有宅基地范围,拆除现状建筑。变更原建筑四址重新建设房屋或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加高 三,复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按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建设房屋.四,维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墙体加固.整饰或屋面维修维护.第五条,民房建设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民房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材料.第六条,鼓励城郊居民以农民公寓的形式建房。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集中到规划的小区或居民点建房。第七条,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按期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不按期拆除的,新建房屋不得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镇村布局规划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原总体规划中未列入的 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