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程降水勘察11,1,一般规定11 1.1。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11.1、2,工程降水勘察可按岩性分为土层工程降水勘察和岩体工程降水勘察,工程降水可直接按勘探阶段进行 并应满足设计施工图阶段的相应要求 11。1。3。工程降水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布置 应根据工程降水的复杂程度、工程降水的季节、相邻场区人为因素引起补给量,排泄量变化等随机影响因素综合确定 11,1,4。工程降水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进行场地踏勘.并应收集当地既有的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环境以及拟建地下工程支护。开挖形式。规模等有关资料,并应编写勘察纲要、2、应查明含水层的特征,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3。应查明地下水水质。4、应查明地下水初始水位特征 并应预测抽降水后的地下水动态特征,11.1,5 勘察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阐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的环境条件.2 结合拟建地下工程开挖支护方案 提出地下水处理方案的初步建议.3,当采用降水方案时,应提供拟建地下工程开挖的安全动水位 最大水位降深值,降水井深度.单井出水量 基坑最大涌水量的建议值.4,建立水文地质模型、数学模型,进行抗突涌验算和地面沉降预测、初评降水过程对环境影响的时空发展趋势。11.1 6.抽水试验的最大泵量宜接近单井出水能力.抽水试验的水位下降次数及试验要求应按本规范第6.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11 1。7,回灌试验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11,1 8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试验孔的结构,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计算.11.1.9。当降水试验外业结束后需要进行长期观测时、应按便于观测提出井口保护和观测的技术要求。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