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地下水资源保护12、0 1.勘察期间应根据全面规划 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的原则,及时开展对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水文地质工作、12。0.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 严禁在同一开采区或同一含水层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1、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不能再增加的地区、2,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3、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引起地面沉降,地表塌陷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变形等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12。0、3,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的勘察 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或工程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掌握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2,应协调新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层位 开采动水位 3,应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且应评价长期开采后.各含水层之间的相互干扰影响,12 0。4,工程降水在水质不造成回灌层水质污染的情况下宜及时进行回灌,12.0、5.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 2、应进行污染源调查.并应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同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3,应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4、对开采井和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5。在滨海.或海岛.地区开采地下水时、开采量不得大于淡水的补给量,6、水质监测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 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12,0。6。在有污染源的地区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 采取隔渗措施、12,0.7,对开采水源地宜建立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模型,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 12。0,8、在过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当地表水.或工业废水,丰富 储水层的构造条件允许时,宜采用人工补给地下水的方法补充地下水水源。人工补给后的地下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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