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勘察方法与工作量布置6 2。1、基坑工程应根据其安全等级和地层复杂程度、以地质钻探 岩土试验及水文地质测试为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 2条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规模大,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物探,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对地下水进行降水或隔渗控制。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3、对深度大于30m的岩质基坑或深度大于20m的土质基坑,应制定专门的勘察方案 6、2、2.基坑工程勘察范围 勘探点布置和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剖面线应垂直于基坑边线布置,剖面线间距宜为20m、35m,且每条剖面线上不宜少于2个勘探点,当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 应增加勘探点数量,并应查明其地层分布及工程特性。2,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可沿基坑周边布置一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35m。50m 3,基坑外应布置勘探点,岩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1倍以上 并应超出内倾结构面的影响范围。土质基坑勘察宜控制到基坑深度的1倍。2倍.在深厚软土地区宜大于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或其他方法取得相关地层资料。并应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4.当基坑底部以下存在承压含水层 且有突涌可能性时.应在基坑范围内的区域布置勘探点,并应查明承压含水层的顶板分布状态及承压水头的高度。5 岩质基坑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支挡结构基础底面以下不小于5m。土质基坑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且应穿过软弱下卧层底板不小于5m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