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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 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公安。人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监督和管理。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 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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