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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 可处以赔偿费1至3倍罚款。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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